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文山职业技术学院是2023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毕业后颁发文山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学校由文山州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接受云南省教育厅指导。学校标识代码为4153014801,招生代码为5388。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招生工作组,负责全省招生宣传、咨询和部分专业考试工作,并在省招生考试院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云南省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云南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6年学校共有16个专业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录取。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学校高职专科录取的学生均需参加云南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以下简称职教高考)或云南省2026年高等职业院校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考试(以下简称春季高考)且成绩合格,才能填报我校。
第十一条 体育类考生必须通过云南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体育类考生成绩合格才能填报我校志愿。普通类考生参加云南省春季高考考试且成绩合格,也可填报我校运动训练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我校在云南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普通批。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云南省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检索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如考生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专业录取最低分,则在其所报第二专业志愿未满的情况下,安排至该专业,以此类推,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高职专科录取的学生均需参加云南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职教高考)或云南省2026年高等职业院校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考试(春季高考)且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职教高考考生比较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成绩、思想政治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春季高考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在文化素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信息技术成绩、通用技术成绩。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即专业分相同),则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比较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在文化素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信息技术成绩、通用技术成绩。
第十九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有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云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均可查询。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指导意见》的考生。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1.学前教育专业:2-2(色盲)、2-1(色弱)、身体残疾,2-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予录取。
2.医学检验技术专业:2-2(色盲)、2-1(色弱)、身体残疾不予录取。
3.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2-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予录取。
4.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身体残疾,2-2(色盲)、2-1(色弱)、患有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精神类疾病不予录取。
5.运动训练专业:2-1(色弱),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我校收取标准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文件标准执行,三年制全日制专科每年学费为5000元,住宿费为400元/学年(带独立卫生间),教材费按实际情况收取。
第二十五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活动,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争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文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云南省文山市职园路1号文山州职教园区
邮编:663099
招生咨询电话:0876-2188801,2188802,2188805
招生监督电话:0876-2188869
文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11月7日